对涉案陶粒实验生产线进行质量鉴定

某复合材料公司购买涉案陶粒生产线设备,用于处理玻璃钢粉末。设备不能实现正常生产,复合材料公司认为其没有达到技术要求且设计上存在不合理,随后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设备厂家承担责任,法院特委托我单位对涉案陶粒实验生产线进行质量鉴定。

 

沪华碧[2021]技鉴字第**号

1、委托人:河北省某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陶粒实验生产线进行质量鉴定

3、受理日期:2021年09月

4、鉴定材料:

(1)《鉴定委托书》

(2)《现场调查物证原始记录单》

(3)《样品清单》、《笔录单》

(4)《产品购销合同》

(5)《技术条件》

5、鉴定地点: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省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