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水设备鉴定【工业电气】

受理日期:2019年11月04日 2010年被告某县水利局(申请人)因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公开招标确定购置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提供并安装的6套净水设备,被告在净水设备试运行过程中,认为在汛期净水器起不到净化作用,出厂水的浑浊度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因此发生纠纷,诉讼中被告申请对净水设备的质量进行鉴定,陕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申请鉴定的委托,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1、原告销售并安装在被告单位的净水设备具备正常运行的功能;2、汛期进水浑浊度较高时,现场发现净水器滤料层有大量泥沙,无法真实反映设备处理水的能力,出水浑浊度不具备检测条件。


苏华碧司鉴【2019】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陕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以下事项进行物证鉴定:1、原告销售并安装在被告单位的净水设备能否正常运行;2、汛期进水浑浊度较高时出水水质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3、受理日期:2019年11月04日
4、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净水器购销合同》一份
(2)《FYSG-QWJ型高效纤维净水器说明书》一份
(3)《60m3/h纤维净化器结构示意图》一份
(4)《60m3/h纤维球净化器工艺流程图》一份
2、样品清单:
(1)现场勘验样品:涉案高效纤维净水器2台
(2)取回样品:出口水6瓶
5、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某县某供水站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