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小吴来常打工好几年了,去年6月3日的下午,小吴骑车经过横林一条路上时,看到路边的高压电线杆上有个很大鸟窝。小吴立即将车子停到路边,爬上了电线杆去准备摸鸟蛋。
正当小吴爬到电杆一半时,突然全身一麻,整个人从高处摔下,导致全身多处脏器损伤,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来,小吴爬的这根电杆是10千伏的高压电杆。噩耗传来,小吴的家人哭成泪人。
法院审理认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在本案中,电力线路是10千伏高压线,小吴是因高压电触电死亡,没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小吴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常州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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