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提升法律知识素养和出庭作证能力、学习答辩能力和技巧。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修改后刑诉法用五个条款专门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宜,要求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较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但其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笔者对此略作探讨。
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焦点多为鉴定意见。*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国家对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二是资历、能力要求。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对于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
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检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包括鉴定意见的书面格式(鉴定文书的类型)和内容、鉴定人的人数、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等问题。鉴定意见在形式内容上的完善程度,不仅影响到鉴定意见本身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且也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鉴定过程和鉴定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学,根据这样的设备和方法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可靠性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