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联重科自主研发制造的QUY1000履带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主臂断裂,造成5死1伤的重大事故,引起了行业内对其性能和质量的质疑。事后,设备购买方上海至圣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事起重机基节主臂断裂处焊缝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断裂处焊缝存在多处未焊透及夹渣缺陷。随后,上海至圣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将中联重科告上法庭。
近日记者获悉,由中联重科生产的QUY1000履带起重机在工程方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事故导致5死1伤。目前施工方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至圣)已将中联重科告上法院,质疑其生产的中联牌QUY1000履带起重机存在质量缺陷,并要求索赔约2000万元,目前此案仍未开庭审理。
根据当地政府及甘肃省酒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发生在作业场所、作业期间,由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引发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起重机倾覆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操作员违章作业,致使路基板倾斜度超标,导致吊臂倾斜,在起吊过程中产生侧向屈曲变形。在累积损失的情况下,当回转操作时,受回转惯性载荷影响,瞬间侧向载荷超出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的强度极限,吊臂根部断裂,*终倾覆。酒泉市安监局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于2011年12月30日向上海至圣做出罚款25万,对法定代表人黄茵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操作员明登强作出责成上海市质监局撤销其作业证的处罚。
对于此决定,上海至圣于2012年2月27日向甘肃省安监局提起行政复议,由于酒泉市安监局未依法举行听证,在甘肃省安监局的问责之下,酒泉市安监局于2012年5月11日自行全部撤销了上述行政处罚。但2012年6月5日酒泉市安监局向上海至圣又寄出了相同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寄出了听证告知书。上海至圣于2012年6月12日提出听证申请。酒泉市安监局于2012年6月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尽管听证会上上海至圣对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提出了有力的质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酒泉市安监局并未回复,而是于2012年7月23日再次作出了与第一次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酒泉市安监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和实体上的错误,上海至圣于2012年10月22日提起了行政诉讼。
其代理律师傅莲芳表示,《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到路基箱与地面倾斜度为13/1000,认为起重机路基板倾斜度超标,而事实上,该技术报告未有任何测量机构和测量人员的盖章或签名。事故发生时,事故起重机站位点车载水平仪显示起重机完全处于水平状态。事后,上海至圣公司委托了专业测量机构对路基板进行测量,并未发现超标现象。
此外,傅莲芳律师认为调查报告认定司机歪拉斜吊也是错误的。调查报告中认定事故起重机吊装时斜拉的结论是基于起重机第一次试吊所出现的问题,而试吊是起重机作业的惯例。在第一次试吊时,当指挥及司机发现问题后并没有强行作业,而是及时停止了作业,并进行了检查和处理。而第二次起吊时,司机完全是在起重机仪表显示正常且现场作业人员指挥正常的情况下进行起吊,并没有发生斜拉情况,司机操作并没有违章现象。
为了证明该事故完全是因为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上海至圣特意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事故起重机基节主臂断裂处焊缝质量情况进行了鉴定。根据该研究所出具的《QUY1000履带起重机基节主臂断裂处焊缝质量情况》显示,事故起重机断裂处焊缝存在多处未焊透及夹渣缺陷。
另一方面,该起重机在华锐酒泉基地的使用系事故起重机第二次使用,该使用工况仅系第一次,事故发生距离起重机实际交付才半年,该时间尚在《购买意向协议》约定的八个月试验调试期内,起重机操作人员持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流动式起重机(履带吊)操作证,从业十余年,且之前中联重科已经对其进行了数月的操作培训。而在事故发生时,中联重科长沙分公司委派的技术服务人员也在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基于以上种种理由,上海至圣多次发函要求中联重科退回起重机,并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及赔偿损失,但是中联重科均未理会。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