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宜宾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复合肥使用不当导致40余亩莲藕溃烂的消费纠纷,为农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9万元。近年来,工商部门虽然在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净化农资市场环境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农资消费纠纷仍频频发生,而农资消费纠纷特有的复杂性,使行政调解工作面临四大难题亟待解决。
一、农资消费纠纷调解的难点
一、农民意识淡薄,举证难。一方面农民在购买农资商品时往往没有要求农资经营户出据销售凭证的意识,而经营户也常常不会主动开具销售票据,另一方面农民对保全原始购货凭证没有足够的认识,加之农作物完全成熟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导致原始凭证丢失的可能性更大,一旦农资产品无效果或因农资产品发生农作物损害时,常常因为农民不能提供购买凭证,给那些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经销商留下可钻的空子,致使维权难度增大。
二、销售环节众多,追责难。农作物受损特别是严重受损时,赔偿数额往往不是一个小数目,而农资销售从生产方至批发商、*后至零售商,整个销售链层层相扣,若其中一个经销环节未落实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都可能导致无法追溯大批发商或生产方责任,从而常常因零售商无力赔偿、厂家不主动赔偿使维权陷入僵局。
三、纠纷成因复杂,定责难。农作物的生产过程与气候、土壤、环境、栽培技术、农资的使用方法等多方面因素都有一定关联,因此,农作物受损究竟是因为农资质量引起,还是由于农资以外的客观因素造成,亦或是多种因素共同导致是很难简单断定的,且大多纠纷双方不愿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去鉴定商品,责任的准确认定成为一大难点。
四、受损农户面广,调解难。农资消费纠纷一般不同于其他类商品消费纠纷主体的单一性,纠纷所涉及的受损农户常常多呈群体性,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而上升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同时因农资纠纷涉及人数多,容易在解决纠纷途径、赔偿费用等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影响维权的进展。
二、解决农资消费纠纷难点的建议
一、加大普法宣讲力度。以“红盾春雷行动”、“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六五”普法、法律“六进”、 12315“五进”等为契机,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提醒他们注重索要并保全购货发票、所购商品内外包装、商品留样以及使用商品的基本数据等原始证据,作为发生消费纠纷时提供的凭证。
二、加强农资主体监管。借助日常巡查、节前检查及“红盾护农”专项行动等,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前置审批证件无(失)效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的农资经营主体,从源头上杜绝乱挂靠、无证照、超范围经营现象;督促农资经营户切实履行“两账两票一卡一书”、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实现农资商品的可追溯管理。
三、构建协作维权体系。充分发挥工商服务站、打假维权提示牌、“一会三站”及12315申诉举报平台的作用,完善内部联动维权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查必有果;积极与农业、质监部门建立维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制度,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在农资纠纷调解无效时,要通过调诉对接机制,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审判的有机结合,妥善解决农资纠纷。
四、探索先行赔付制度。联合当地农资行业协会,由农资行业协会按经营规模向会员收取一定的质量保证金作为先行赔付基金,专款专用。当农民因所购买农资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利益受损时,在经工商人员调查取证或经权威机构检验确认属商品质量问题后,可通过相应程序启用质量保证金对农民予以先行赔付,在赔付完毕后,由属地工商所与农资行业协会共同向经营者追还。
五、建立并联处理机制。针对群体性消费纠纷处理容易产生的问题,建议在处理群体性消费纠纷时采取并联处理机制,由牵头单位或部门将相关单位或部门集中起来,成立专门的处理机构,就群体性消费纠纷所提出的问题,从各自不同的职能角度,一并同时处理,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来源:宜宾县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