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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倾倒事故 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发布日期:2013-05-10
2011年10月10日晚,酒泉风电安装现场,千吨履带式起重机突然倾倒,造成肃州区委副书记等多人被砸身亡。事件发生后,酒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酒泉安监局)发布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有关责任人。但是当事方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至圣)认为起重机事故依法应由质监部门调查,安监部门“越俎代庖”调查忽略了起重机质量问题。2013年2月2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行政诉讼案在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起重机致人死伤案悬念未解:

    庭审交锋起重机质量成焦点

    争议到底由谁来管

    此前,上海至圣已将千吨履带式起重机制造方,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告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被告中联重科亦以上海至圣拖欠货款为由将其反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这两起案件均在审查阶段尚未开庭。而2月28日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亦和后面这两起即将开庭的案件有着微妙的关联。

    2011年10月10日,酒泉风电安装现场千吨履带式起重机倾倒酿造事故后,经联合调查组调查,酒泉安监局发布事故报告认定这一起发生在作业场所、作业期间,由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引发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被给予处罚。而当事方上海至圣认为这并不是一起单纯的操作事故,起重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没有涉及。况且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行业,监管调查部门应该是质监部门,安监部门调查起重机引发的较大事故没有权限。

    法庭上,上海至圣的代理律师率先就安监局是否应该成为本次事故调查和处罚的主体提出质疑,她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这起由起重机引起的事故调查主体和处罚主体应当为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批复本次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应当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对此酒泉安监局的代理律师则表示,这起事故发生后在社会中引起巨大关注,况且该事故涉及单位较多,并非单纯特种设备事故,所以综合考虑由上级部门指定酒泉安监局调查处理,并由酒泉市政府批复,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主体行政处罚资格不能成立。

    焦点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法庭上,上海至圣展示了一份由该公司特意委托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焊接研究所对事故起重机基节主臂断裂处焊缝质量情况进行的鉴定。根据该研究所出具的《QUY1000履带起重机基节主臂断裂处焊缝质量情况》显示,事故起重机断裂处焊缝存在多处未焊透及夹渣缺陷。

    据此该公司代理人认为,报告显示事故起重机的断裂处存在缺陷,由此也能说明中联重科提供的起重机存在质量瑕疵,或亦是事故产生原因。而安监部门的调查显然将板子都打在操作者一方,这对于上海至圣有失公平。对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来说,人力方面和物品方面都会涉及。但是本案中对于起重机本身存在的瑕疵并没有深入调查,只是简单给出结论。对此,酒泉安监局代理人则当庭表示,无论是质监、安监调查,上海至圣方面均应该承担其责任,而不是质监调查上海至圣就没有责任了。况且一个事故调查报告均有各个部门参与,在“10·10”起重机倾倒事故发生后,上级部门指挥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了这起事故调查,所以这个事故报告是在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后给出的,安监部门只是牵头处理。而且,这次事故调查对涉及的其他单位均给予了处罚,对上海至圣给出的处罚也是其责任范围承担的。对于安监局方面的答辩,上海至圣代理律师依然表示,至圣公司操作员在事故发生时按规程操作,安监部门给出违规操作的理由他们还有诸多不服,没有详细调查起重机的质量让他们不能信服。况且依法来看这起事故应该由质监部门处理,安监部门越权行政其作出的报告没有依据。

    进展3月1日继续开庭

    2月28日本案开庭持续审理一天,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了质证。记者注意到,由于2011年事发突然,媒体并未获得当日事发现场照片,但上海至圣在2月28日庭审中专门出示了事发现场照片,亦让众人再次感受到千吨履带式起重机突然倾倒的惨烈景象。3月1日该案将继续开庭审理,法庭将围绕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行政权力展开法庭辩论。本报将继续关注。来源:西部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