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公告 > 行业资讯 > 中联重科设备发生事故致死5人 产品质量受质疑

中联重科设备发生事故致死5人 产品质量受质疑

发布日期:2013-05-10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0日訊 近日,由中聯重科自主研發制造的QUY1000履帶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由於主臂斷裂,造成5死1傷的重大事故,引起了行業內對其性能和質量的質疑。事后,設備購買方上海至聖委托專業機構對涉事起重機基節主臂斷裂處焊縫進行了質量鑒定。鑒定結果顯示,斷裂處焊縫存在多處未焊透及夾渣缺陷。隨后,上海至聖以產品存在質量缺陷為由,將中聯重科告上法庭。

  近日記者獲悉,由中聯重科生產的QUY1000履帶起重機在工程方使用過程中,因發生事故導致5死1傷。目前施工方上海至聖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至聖)已將中聯重科告上法院,質疑其生產的中聯牌QUY1000履帶起重機存在質量缺陷,並要求索賠約2000萬元,目前此案仍未開庭審理。

  名牌機械設備使用中突發事故

  2009年3月10日,上海至聖與中聯重科長沙分公司簽訂了購買中聯重科生產的QUY1000履帶起重機的《購買意向協議》。約定上海至聖以分期方式用人民幣5400萬購買中聯重科生產的1000T起重機,自起重機投入施工現場之日起8個月為試驗調試期,中聯重科長沙分公司在該期間內為起重機提供專職保養和人員培訓,並保証起重機的及時調試並達到正常使用工況。隨后,雙方又簽訂了《買賣合同》,在上海至聖支付了1000萬元首付款后,2011年3月27日,中聯重科向上海至聖交付了起重機。

  2011年9月26日,上海至聖與甘肅龍寶風電工程有限公司達成租賃事宜,將該起重機用於華銳風電甘肅酒泉1台5MW風力發電機組吊裝工作。2011年10月2日,該起重機在中聯重科長沙分公司的技術人員組裝及調試下安裝完畢並開始進行作業。

  但在2011年10月10日22點40分左右,起重機在吊裝5兆瓦風機機艙時,由於基節主臂斷裂,起重機傾倒並側滑,造成5人死亡和一人重傷。隨后,上海至聖立即組織救援並對死者進行善后工作。

  不服調查結論,上海至聖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當地政府及甘肅省酒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顯示,調查組認為這是一起發生在作業場所、作業期間,由作業人員違章操作引發的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起重機傾覆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操作員違章作業,致使路基板傾斜度超標,導致吊臂傾斜,在起吊過程中產生側向屈曲變形。在累積損失的情況下,當回轉操作時,受回轉慣性載荷影響,瞬間側向載荷超出起重機主要受力構件的強度極限,吊臂根部斷裂,*終傾覆。酒泉市安監局依據事故調查報告於2011年12月30日向上海至聖做出罰款25萬,對法定代表人黃茵作出罰款1.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操作員明登強作出責成上海市質監局撤銷其作業証的處罰。

  對於此決定,上海至聖於2012年2月27日向甘肅省安監局提起行政復議,由於酒泉市安監局未依法舉行聽証,在甘肅省安監局的問責之下,酒泉市安監局於2012年5月11日自行全部撤銷了上述行政處罰。但2012年6月5日酒泉市安監局向上海至聖又寄出了相同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同時寄出了聽証告知書。上海至聖於2012年6月12日提出聽証申請。酒泉市安監局於2012年6月29日組織召開聽証會。盡管聽証會上上海至聖對調查程序和調查結果提出了有力的質疑,並提供了相應的証據,但酒泉市安監局並未回復,而是於2012年7月23日再次作出了與第一次相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鑒於酒泉市安監局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存在諸多程序和實體上的錯誤,上海至聖於2012年10月22日提起了行政訴訟。

  其代理律師傅蓮芳表示,《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到路基箱與地面傾斜度為13/1000,認為起重機路基板傾斜度超標,而事實上,該技術報告未有任何測量機構和測量人員的蓋章或簽名。事故發生時,事故起重機站位點車載水平儀顯示起重機完全處於水平狀態。事后,上海至聖公司委托了專業測量機構對路基板進行測量,並未發現超標現象。

  此外,傅蓮芳律師認為調查報告認定司機歪拉斜吊也是錯誤的。調查報告中認定事故起重機吊裝時斜拉的結論是基於起重機第一次試吊所出現的問題,而試吊是起重機作業的慣例。在第一次試吊時,當指揮及司機發現問題后並沒有強行作業,而是及時停止了作業,並進行了檢查和處理。而第二次起吊時,司機完全是在起重機儀表顯示正常且現場作業人員指揮正常的情況下進行起吊,並沒有發生斜拉情況,司機操作並沒有違章現象。

  質檢報告顯示起重機存在質量問題

  為了証明該事故完全是因為起重機存在質量問題而導致的,上海至聖特意委托中冶集團建筑研究總院焊接研究所對事故起重機基節主臂斷裂處焊縫質量情況進行了鑒定。根據該研究所出具的《QUY1000履帶起重機基節主臂斷裂處焊縫質量情況》顯示,事故起重機斷裂處焊縫存在多處未焊透及夾渣缺陷。

  另一方面,該起重機在華銳酒泉基地的使用系事故起重機第二次使用,該使用工況僅系第一次,事故發生距離起重機實際交付才半年,該時間尚在《購買意向協議》約定的八個月試驗調試期內,起重機操作人員持有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流動式起重機(履帶吊)操作証,從業十余年,且之前中聯重科已經對其進行了數月的操作培訓。而在事故發生時,中聯重科長沙分公司委派的技術服務人員也在現場提供技術指導。

  除了焊接報告,傅蓮芳律師還表示,上海至聖方面有証據証明,事故起重機在事故發生前,標示的的起重能力超過了國內外的所有同類型起重機,而在事故發生后,中聯重科主動降低了其性能工況。這些都充分說明中聯生產的1000噸起重機性能與實際性能不符,有明顯虛高的可能。

  基於以上種種理由,上海至聖多次發函要求中聯重科退回起重機,並返還已支付的合同款及賠償損失,但是中聯重科均未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