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独自骑三轮车外出不幸遭遇车祸身亡,肇事车辆事后逃逸。而一辆大罐车尽管没有检查出任何撞擦痕迹,可因为事故发生时恰好从现场路过,结果被交管部门确认为“事故元凶”,面临死者家属巨额索赔。昨日上午,邯郸市永年县郭军谈起这桩离奇的交通肇事案件,叫苦不迭。
事件
老人被撞身亡
路过罐车“中枪”
记者从肥乡县公安交警大队了解到,去年4月8日11时30分许,县城正义路与309国道北线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六旬老人韩某独自骑电动三轮车外出,不幸被撞成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逃离现场。
办案民警经过调取相关路段视频监控资料,发现当天11时至12时,永年县张西堡镇郭军无证驾驶冀DF2207、冀DLX15挂号重型罐式货车,曾沿正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
另外,多个目击证人称肇事车辆为一辆白色或银白色半装水泥罐车。其中有人看到一辆白色罐车由西向北转弯,车过去后,路上躺着一个人和一辆倒翻的三轮车。
当年4月25日,肥乡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郭军与韩某的违法行为所起的作用相当,两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5月9日,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通过检验,发现韩某的电动三轮车车把左侧有挤擦痕迹且有黑色(橡胶)物质附着,推测系车把与汽车轮胎有挤擦接触;大罐车虽未检出撞擦痕迹,因轮胎挤擦痕迹随车辆行驶容易消失,不能排除该车的肇事嫌疑。
17日,死者家属提出复核审请,肥乡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2012】第5003901号),认为郭军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郭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5天后又改为取保候审。7月3日,当地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郭军不起诉。
认定
逻辑推理定罪
“物证”结论相反
据郭军反映,他的水泥罐车实际为军绿色,与目击证人所看到的白色或银白色有很大出入,而所谓的监控录相也只能观察到其中的一条正义路,309国道却属于盲区。
同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于去年6月13日出具了一份“物证检验报告”。技术人员通过进行裂解-气相色谱/质谱法检验,认定电动三轮车把外壳上的黑色附着物与冀DF2207机动车轮胎成分不同,也就是说“肇事车辆”与电动三轮车没有发生过撞擦。
为此,肥乡县公安交警大队坦言,经过各级部门检验,郭军的水泥罐车的确没有发现撞擦痕迹。当时虽然没有取得任何“物证”,可由于事故发生时间段内,只有郭军的一辆水泥罐车从现场经过,所以依据逻辑推理也可以认定其涉嫌交通肇事。
起诉
死者家属索赔
司机要求“平反”
记者昨日从肥乡县了解到,死者的家属依据肥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2012】第5003901号),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郭军及车辆所属运输公司,相关保险公司总计赔偿45万元。
而郭军在答辩书中认为肥乡县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驳回原告的起诉,对“认定书”不予采信。开庭当日,法院尚未对案件作出判决。目前,各方正对此事进行协商处理。
文章来源:燕赵晚报